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

September 13, 2020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为储户的存款提供的一种支付保障,由银行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为储户购买保险,一旦银行破产倒闭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中,美国约有9,000家银行相继破产,储户因此损失了14亿美元的存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挽回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美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成为存款保险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FDIC主要承担三大职能:第一,提供存款保险,其中,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美元,美国FDIC于2008年10月3日宣布将存款保险限额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保险范围包括支票与储蓄存款、同业存款和大额定期存单(CD);第二,对参与保险的银行进行监督;第三,接管、处置和清算问题银行。 此后,其它国家也相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拿大于1967年成立了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 (CDIC) ,专门负责魁北克之外的全国范围内的存款保险业务。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anada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CDIC)为每位存款人在其成员机构如所属的银行、信托公司、信贷公司的存款人的存款,提供高达10万加元的存款保险。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表示你的存款保险绝对“保险”。存款保险制度一般都会规定了每一帐户保险的最高限额,一旦银行破产,在规定限额内存款可以得到完全赔付,超额部分则可能受到损失。 在加拿大,存款前你需要确认你存款的机构是CDIC的成员银行。一旦CDIC成员破产或倒闭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时,CDIC会自动为储蓄者提供保障。目前CDIC成员银行共80多家。另外,要确认你的存款类别是否受保。并不是在成员机构的所有存款和投资都受到保护。受保的存款包括: 储蓄和支票户口; 5年以内(含5年)定期存款,GIC(担保投资证)等;银行支票;汇票等;而外币存款(如美金)、 超过5 年的加币定期存款、股票、互惠基金、政府、银行和公司的债券等不在CDIC保障之列。只有加元资产受保护,任何外国货币(包括美元)资产都不在赔付范围内。2020年4月30日,CDIC存款保护条款做了如下修订:外币存款受保,5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受保,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s)由于不再由CDIC成员银行发行,不受保,另外,从2022年4月30日开始,RESP账户和RDSP账户10万以内存款作为一个类别单独受保。 需要注意的是,CDIC的每个成员机构不是按人头, 而是按6种帐户类别实施储蓄保护,每类帐户保护额最高为为10万加币。这6类帐户为:个人储蓄帐户,联名储蓄帐户,信托帐户,RRSP帐户,RRIF帐户, 房屋按揭中银行预留的不动产税存款账户。比如, 你在道明银行有一个个人储蓄帐户,只有10万受保,但如还有一个RRSP帐户,则两个帐户各有10万受保。2022年4月30日后,房屋按揭中银行预留的不动产税存款账户将被取消,相关账户将与其它类别账户比如个人储蓄账户合并受保。 从1967年到1982年,加拿大未发生过一家投保金融机构破产的事故。但从1983年起, 由于金融创新不断发展, 存款保险基金支出逐渐增加, 使存款保险基金出现赤字 之后加拿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授予CDIC对成员机构更大的监督与管理权限、提高保险费率、改革原来的单一保险费率等, 不断提高加拿大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竞争力,自1996年来就没有再出现银行倒闭事件, 尽管如此,为防患于未然,如果你在单一账户有超过10万加币存款,可考虑作一定调整。比如你可以考虑在几家银行开账号,每个账号存款不超过10万加元,或者在同一家银行以不同的名字开账号,每个账户里面钱不超过10万加元。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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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物业贷款利息如何才能抵税?

September 13, 2020

按照加拿大税法规定, 为取得投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收入等而产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费用来抵减收入,在申报出租房费用时,利息支出自然可作为可抵扣的费用,有投资物业的家庭,通过贷款方式可降低投资物业首付款额度,用金融杠杆放大资金投资回报,同时贷款利息用于抵减租金收入,又可有效降低应税收入。那么贷款利息抵减在哪些情况下不行呢?我们来看目前有些物业投资者的做法。 小周一家若干年前在大多伦多市区购买了一套镇屋自住,由于当时的房价还比较低,加上夫妻勤奋努力,每年都加速还贷,贷款早已还清了。现家里有两个孩子,双方父母不时来加探亲并帮助照顾,原有房屋显得有些拥挤,随着这几年收入增加及储蓄变多,他们打算买个更大一些的房子用于自住,原有的镇屋尽管已经升值了不少,因为是学区房,将来孩子上学可能需要,舍不得卖,二人一商量,打算把它出租,他们的计划是:用原有的镇屋做抵押,重新做个贷款,用贷款来作为自住房的首期款,一来解决自住房首付不够的问题,二来用于出租的镇屋由于有贷款,贷款利息用来抵扣出租房的出租收入,净租金低了也可以少交税,岂不两全其美。他们自认为这是非常明智的做法,用贷款利息抵减租金收入,但事实上这样打算已经落入了贷款利息抵减最常见的一个误区。 他们认为将自己原有的自住房改变用途作为出租房,以该投资房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是可以用于抵减租金收入的,但事实上并不可行。按照加拿大税务局的观点,判断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用于抵减收入,要看它是否符合抵减的基本条件,一是,利息是当年发生的、有法定责任必须支付的;从这一条来看没有问题,是银行正规的贷款,当然有利息发生,签署有相关的书面文件说明其借贷关系和还贷责任。二是,贷款是用于购买赚取收入的生意或物业,有合理的预期产生收入,收入指的是利息、红利、租金等,但不能仅仅是资本利得。看起来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出在对于“贷款是用于购买赚取收入的生意或物业”的理解上。 加拿大税务局2003年发布的IT-533号通讯(Interpretation Bulletin),对贷款利息抵减及相关问题从税法和实际判例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该通讯强调,判断贷款利息是否可抵减收入,要看这笔贷款与其投资是否有足够的直接关联,也就是说要看贷款是被直接使用还是间接使用。尽管税局会认可一些复杂情况下贷款间接使用的利息抵减,比如公司用贷款来赎回发行的股份,给股东分红或退还股东资本金,股东借钱来无偿投入自己拥有的有限公司作为资本金等,但这些都是比较特别的例子。按照直接使用这一原则,我们再来看小周一家的情况,可以明显看出,他们贷款的直接用途是用于支付新购买自住房的首付款,尽管用原来的镇屋作为抵押取得贷款,但原来镇屋用于出租取得收益,与新借贷款的使用无直接关系,因为小周拿出的这笔贷款是用来支付他自住房的首付款,不是用来取得挣得收入的,因此该贷款利息无法用于抵减房租收入。 如果小周要让其镇屋贷款利息用于抵减租金收入,必须要有全套文件清楚地证明新借的银行贷款是直接用于购买产生租金收入的投资物业而不是用于支付自住房首付款。安全的做法是将镇屋卖给第三方,再从第三方手中买回来,同时向银行申请办理该房的贷款手续,取得贷款并用于支付房款。不利的是买卖过程会发生过户费用,也可能涉及土地转让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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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是个人财产吗?

September 12, 2020

加拿大的法律通常视婚姻关系为一种合伙公司,当你结婚后,家庭法将你的婚姻当成是一个平等的经济合伙契约, 类似于你和你的配偶开了一个合伙公司,合伙公司中尽管分工不同,有的负责照顾家庭,有的负责赚钱养家,但他们对家庭的贡献却是同等重要的。 这个合伙公司解体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90年代加拿大离婚率高达50%, 最近若干年, 离婚率下降, 但仍有38%的夫妻在结婚30年内离婚。离婚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分配,而房产又是家庭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许多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如果自己婚前买了房,是个人财产,万一离婚婚前房产是否仍然是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这样的:如果是婚后购买的财产,在离婚时都一分为二,一半归你,另一半归你的配偶;如果是婚前带入家庭的财产比如父母赠与给自己的资产,离婚时属于自己拥有,但带入家庭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也是一分为二。这是一般的分配原则, 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带入婚姻的房产的分配可能就比较复杂,也就是说,如果自己结婚婚前买了房,万一离婚可能整个房产被作为婚后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也可能仅仅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一分为二。 哪种情况下整个房产会被作为婚后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呢?通常的情况是如果将房产作为婚姻屋。所谓婚姻屋, 是指作为家庭住所的房产, 作为家庭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与谁拥有产权,房子在谁名下都无关。比如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子女将其作为婚姻屋使用,一旦离婚,房产均分。 如果有些伴侣不愿意按照家庭法规定的原则分配财产,则可以通过婚姻契约(Marriage Contract)进行安排,签署一份婚前协议(Premarital / Prenuptial Agreement)。婚前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你应仔细考虑你是否需要签署婚前协议。因为要求签署这样一份合约有可能伤害配偶的感情。首先需要跟你的合作伙伴婚前讨论相关的财务健康问题,特别是婚姻不得不分手时,相关的资产如何处理,归谁所有。相关的讨论应尽早进行,不要等到婚礼临近时才考虑。其次需要了解婚姻法对相关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商讨决定是否需要婚前协议。如果需要,就需要找律师尽快签署协议,因为如果该文件是在婚礼前几天签署,法官可能认为一方被迫签署的,法官可判定该协议无效。签字时需要律师在场作为见证人,合同可一式多份,至少婚姻双方及见证律师都需要保存。 在婚前协议中,可以说明你们在婚姻期间对彼此的期望;列出各自带入婚姻的财产,并说明其价值以及所有者;可以确切写明如果你们婚姻终结,将如何分割你们的财产。有些事情是不能写入婚姻契约的。比如你不能就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如何就你子女的监护权及探视权安排作出承诺。你不能改变规定每个配偶都有居住在其家中的平等权利的法律。 如果你与某人同居而未结婚,则人们说你们之间是一种事实婚姻(Common Law)关系(或称为普通法婚姻),或者是同居(Cohabiting)关系。事实婚姻夫妇在分享其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方面拥有不同于已婚配偶的权利。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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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为什么被查税?

September 12, 2020

加拿大和美国的税法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两国税法有一个非常不一样的地方,就是美国有赠与税和遗产税,但加拿大没有。赠与税和遗产税是美国政府为了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和资产之间差异而设立的税种,适用于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即美国税务居民身前免税赠与他人的资产受赠与税的限制,超过一定额度就要交税,身后遗产分配受到遗产税的约束,超过一定额度也需要交税。将来中国如果推行遗产税,也一定会同时出台赠与税。 加拿大没有赠与税和遗产税,其中涉及到的资产赠与,是看资产是否有增值来界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对被转移的资产本身并不纳税,也就是说,在加拿大只有在所赠与的资产或遗产产生资本增值时才需要纳税。为避免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变相避税,加拿大税法对受赠人是未成年人有特别的规定。如果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现金资产,由于现金已是完税后的资产,赠与没有税务问题,但如果以未成年子女名义投资,比如投资股票或基金产生的利息或红利,会被回溯到父母处作为父母的收入纳税。如果受赠人是成年子女,无论之后资产是否产生收入,都与父母无关。 既然加拿大没有赠予税,但是为何在赠予行为发生时又经常需要报税甚至被税局查税呢?这是因为被赠与的资产在转移给受赠人当年会被假定为以当时的市场价值出售,资本增值的一半要作为赠与人当年收入交税。比如,老王多年前以20万购买一物业用于出租,现想把名下的投资物业赠与成年的儿子,如果现在价值60万加币,那么老王需要将这增值40万加币的一半作为赠与当年的收入报税,之后这个房子就属于老王儿子所有了,以后继续用于出租,租金收入都在儿子名下交税。如果将来老王儿子将该出租物业卖出,其增值为卖出当年的市场价值减去受赠当年的成本60万加币。如果老王不以市价而是以$1元钱的低价把这个投资物业卖给儿子,是不是就可以不交资本增值税呢?即使以$1元钱转让,税局仍会视同老王以市场价值处置了房产,老王仍然要就同样数额的增值纳税。以低价转移更为不利的是,当他儿子今后想卖掉这个投资物业时,由于其房子的增值是以原来转让的$1元钱作为成本的,几乎所有卖房所得都要算作其儿子的资本增值。 上述赠与不仅针对税务居民加拿大境内投资物业,税务居民加拿大境外比如中国的投资物业在赠与时也按同样税务规则处理。当然如果父母是非税务居民,将其名下的资产赠与给加拿大税务居民,不管增值了多少受赠人是无须就所接受的资产纳税的。有些移民在中国拥有资产和物业,为避税和避免申报海外资产,他们把在中国自己名下的资产和银行存款先转移给非居民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友,自己需要钱时再由父母或亲友汇款给自己,由父母将国内的房子卖出将资金赠与给自己,父母及亲友不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当然从他们那里接受赠与不用缴纳税。看似完美的解决办法,实际上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你在移民时已经向加拿大移民局申报有上百万加元或更多的资产,如果移民后没有资产转移到加拿大,又没有申报海外资产,将来如果税局查税,你很难解释你的资产的去处。其次,如果你移民后每年大部分时间不在加拿大,报税又是低收入,生活消费全是来自父母及兄弟姐妹赠予,税局一定会怀疑这些资金的真正来源,他们有权要求你提供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收入和资产证明,如果你无法提供税局认可的证据,那么你转入加拿大的资金会被视为收入纳税。税局对资金来源有怀疑,并不一定当年就查,而是会等一段时间,等到所有的汇入资金累积到一定程度再出击,这时补税,利息加罚款的数额也许是你难以承受的。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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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家庭的资产规划

September 12, 2020

投资移民家庭通常都是高资产的群体,按照加拿大移民局要求,2017-2018年投资移民要求的家庭净资产为160万-210万加元,这些家庭除房产外,通常拥有的金融资产数额也比较大,同时对资产安全性,流动性以及投資收益的稳定性要求也比较高。很多投资移民家庭为了在加拿大安居乐业,除购买自住房产外, 一般都留有至少一定数额的加币或美元进行储蓄或投资,用于满足家庭成员生活所需。这些钱如何放在银行的储蓄帐户,不仅收益率低,而且没有任何的税务优惠。因此,大部分投資者希望通过投資来提高收益,以维系较高的生活水平,同时实现资本的稳定增长。那么,投资移民家庭投資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怎样构建投資组合才能够满足高资产家庭的需求呢? 在高资产客户的财务规划中,资产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投資第一要素是本金不能亏损。大多数投资移民来到加拿大,年龄已不饶人,加上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在加拿大通过延续原来生意或为他人工作攒赚取收入的可能性也不大,主要用国内生意收入及加拿大资金的投资收入和本金来支付各项生活费用,如果出现投资本金亏损,要通过其它途径赚回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保护资产本金的安全显得尤其重要。 另外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投資收益是否稳定,即投資能否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用来维持日常的生活开支;大部分投資移民或者全家移民,或者自己做空中飞人,妻子儿女留守加拿大,生活开支费用大,如果没有其它经常性收入来源,就必须要从投資中产生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现金流以维持日常开支。如果投資收益不稳定,面临刚性的消费支出,就不得不通过出售持有的资产来取得现金,但往往在投資收益不如人意时资产也在折价, 这时候遭受的损失就可能是双重的:投资亏损, 资产贬值。 在加拿大做任何投资,还有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收入税的高低。在安省个人最高边际税率达到53.53%,如果不做好财务规划,收入的大部分就可能都用于交税了。加拿大虽然是“万税”之国,但采用合理的投資组合和税务结构能够把税赋降到最低。投资收益的三种形式税率并不相同, 通常利息作为普通收入纳税, 没有任何税务优惠, 投资加拿大公司而取得的红利通常能享受税务优惠, 资本增殖在实现时只有50%计入当年收入。利用年金等投资工具, 能将收入税推后实现,降低现在的税务负担。 收益率的高低并不是投资移民家庭考虑的最重要因素,但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收益率太低, 就不能保证每年的收入增长能满足日常开支, 同时, 收益率如果不能超过长期通货膨胀率, 意味着投资不但没有挣钱, 本金还在亏损。 结合这几个方面的要求,并考虑投資者的风险偏好,资产规模,投資期限, 消费水平等,我们可以从不同工具的组合中构建最合适的组合来满足高端客户的需求;如从安全性方面,可以通过一些结构性的保本产品,保本基金和分红型的保险产品等来实现;从收益方面,可以考虑选择稳定分红的基金投資或债券投資等方式;对于收入税,可以采用资本系列投资延税减税,也可利用利息,红利及资本增值不同税率的差异来实现,也可采用收入分散的方式进行。对于收益率,选择保本成长性基金,不仅能保持较好收益,而且本金安全;通过构建“核心”和“卫星”的投資组合也可使资金的安全和收益得到兼顾。总之,投資组合的构建并没有固定的公式,需要量身定做,最合适的组合就是最好的组合。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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