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s by jim
股东借款的税务处理
越来越多的加拿大居民在经营生意时是通过有限公司进行的,说到有限公司的好处,大家都知道,一是有限责任,二是具有税务上的优势。你可以决定给自己发工资, 分红还是从公司借款,通过合理规划,能起到省税的效果。但涉及到从有限公司拿钱时,公司拥有人却可能犯了一些低级错误,没有分清楚自己拿的钱是属于哪种性质的,给税务处理带来麻烦。一般来说,你自己的有限公司可以给自己发工资,但发工资前需要在税局CRA注册工资(Payroll )账号,按期缴纳预扣税和CPP,次年2月底前还要发一份T4给自己,并同时邮寄给税局T4汇总表。如果你自己公司给你分红(dividend),次年2月底前要发一份T5给自己,并同时邮寄给税局T5汇总表,如果没有按税局规定,会有数额不少的罚款。 如果不发工资,也不分红,需要用钱时向公司借款,该如何处理呢? 按税法15(2.6)条款,如果你作为股东从你持股的公司借款,如果在借款当年的财务年度后的一年内没有还款,那么这笔借款将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在借款当年的个人所得税表中申报。举例,如果你在2018年6月1日从你公司借款5万,假设你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日期在 2018年10月31日,如果你没有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把借款还清,那么这5万借款及利息必须作为你2018年的个人收入纳税。由于被税局查税时,个人税申报的会计年度可能已经过去若干年,此时更改过去年度的税表会引致补税,罚款及利息等。同时,由于公司税务及财务处理上仍属于借款,公司无法将个人纳税的借款收入作为公司成本抵减,由此会对股东及公司造成双重征税。 那么你能不能在第二年会计年度前将借款归还,会计年度后再借出来呢?假设你是公司唯一股东,你公司会计年度为10月31日,假设2018年6月1日,你从公司借款5万,到2019年10月31日前将贷款归还,2019年11月1日你又从公司借款,那么按税局规则,这种连续性借款将被作为你2018年收入纳税。通常借款归还后又在一个月以内借出,税局视之为同一借款,即使超过一个月,也需要解释新借款与原借款有何不同。既然税局规定不能连续借款,有没有可能延长借款的期限呢?当你即是股东又是雇员的情况下,会有一些免除条款。如果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自己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的股票,或者购买用于生意需要的汽车,或者是你或你公司员工借款购买自住房等。有关购买自住房借款方面的条款比较复杂,如果你公司员工只有你一人,你很难向税局证明你借款是基于你是公司员工还是公司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基于你是公司员工而不是股东借款,那么该借款没有免除条款。当你作为股东拥有少于10%的借款公司股份并且在与借款公司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也可能适用于免除条款。 如果借款符合免除条款,即使没有在税务年度之后一年内归还,也不会作为借款当年应税收入纳税,但你仍然需要申报视同利息收入(deemed interest benefit)。视同利息收入是你欠款总数乘以CRA规定年利率,再减去你已经支付的利息。每个季度CRA都会公布一系列的规定年利率作为计算税务罚金,拖欠税款的应纳税利率。如果你借款用于投资,如果投资符合税局规定,可以抵减利息成本。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小型公司被动投资税务
截止2015年底,按雇佣人数加拿大小型生意公司(雇员1-99人)数量达114万,是加拿大公司的主体,中型公司(雇员100-499)只有307家,大型公司(雇员500人以上)只有45家。不少华人移民到加拿大后,也纷纷成立自己的小型生意公司,大部分都选择成为可以享受小型生意税收减免(Small Business Deduction)的加拿大居民控制的私人有限公司(Canadian 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简称 CCPC),那么在CCPC公司中投资房产、股票、基金对公司税务有哪些影响呢? 不是所有CCPC公司都能享受加拿大税务减免。如果公司是CCPC,同时又是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小型生意公司(Small Business Corporation,简称SBC),才能享受小型公司生意税务减免。第一,公司从事的是积极的生意,第二,至少要有90%以上的资产用于在加拿大的积极性的生意运营。所谓积极的生意(Active Business),指的是除特定的以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公司(Specified investment business,简称SIB)和以提供个人专业服务获取收益的公司(Personal services business,简称PSB)之外的生意。 CCPC公司的主动生意收入可享受优惠税率,在安省经营的CCPC公司主动生意收入净收入前50万税率从2019年开始下调至12.50%,超出50万的部分适用正常税率 26.5%。但如果CCPC公司有被动收入,该收入不可以享有CCPC公司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如果整个公司投资主要是产生利息、租金、红利、专利等这样的被动收入,通常会被当作投资性质的生意(Specified Investment Business),这些收入也不能享受小型生意的减税优惠。被动投资收入包括物业出租收入、资本增值、银行利息、股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一种类别的投资收入在计算收入时规则都不相同,总体来说2019年在安省经营的CCPC公司被动投资收入的税率为50.17%,其中联邦税税率为38.67%,安省省税为11.50%。如果公司不符合CCPC公司条件,或被动收入超过15万,将不再适用于上述CCPC公司税率,适用税率为26.5%,其中联邦税率15%,安省税率为11.5%。 2018年联邦预算案对CCPC公司最大的一个影响就是,从2019年开始如果CCPC公司有被动投资,被动投资的收入将影响CCPC公司主动收入享受优惠税率的额度。CCPC公司被动投资收入在$5万及以下时,主动收入享受优惠税率$50万的额度不受影响,当CCPC公司的被动投资收入超过$5万时,被动投资收入每多出$1万元,CCPC公司可获低税率优惠的主动生意收入额度便减少$5万。如若被动投资收入达$15万元时,可享受低税率的主动生意收入额度便为零。 有些投资者用公司名义持有物业,如果公司的持有物业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生意经营使用,而是为了获取租金收入,公司属于以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公司(Specified investment business,简称SIB)因此,用公司持有投资房,房租收入按照50.17%的被动收入税率来交税。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如何指定账户受益人
财务和遗产规划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需要指定各种账户的受益人。通常RRSPs 、RRIFs、LIRAs、RESPs等注册账户以及人寿保险等都需要指定受益人。如果已经指定受益人,在账户拥有人和被保险人去世时,受益人可以直接取得账户内的资产或得到赔偿,从而避免遗嘱认证的程序。 受益人有不同的类别,一般可分为不可撤销受益人(Irrevocable Beneficiary), 可撤销受益人(Revocable Beneficiary) 和或有受益人( Contingent Beneficiary)。 第一类受益人是不可撤销受益人。 不可撤销意味着未经指定受益人同意,账户或保单拥有人不得更改受益人。 所有受益人的指定都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指定不可撤销的受益人更是如此,因为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一旦指定,资产或保单拥有人单方面难以改变。 客户在指定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之前,需要和财务顾问一起考虑所有因素后慎重决定。 第二类受益人是可撤销受益人,这是受益人指定使用最多的类别。对于可撤销的受益人,账户拥有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或多个人,或信托机构为资产的受益人,但由于该受益人是可撤销的,账户拥有人可以随时更改受益人。投资机构,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都有一份专门用于指定或更改受益人的表格,账户拥有人需要指定和更改受益人时,必须填写这些文件并在每次更改时签名。 婚姻关系改变不会影响原受益人指定,如果因婚姻关系破裂,需要改变账户或保单受益人,及时更新受益人就非常重要,特别是RRSP计划到期后转还成RRIF计划时,由于RRIF计划是一个新的计划,账户拥有人需要指定新受益人。 第三类受益人是或有受益人。或有受益人是在主要受益人因故去世时才能获得资产或保单受益的人,也称预备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资产受益人可以考虑指定或有受益人,以避免资产转移时的遗产认证程序。 如果账户拥有人希望将未成年子女命名为受益人,需要指定资产受托人,以便在未成年子女继承遗产时,资产能顺利转移。如果没有指定资产受托人,将有法庭来指定谁来帮助受益人管理资产。 对于注册账户比如RRSPs 、RRIFs、LIRAs,需要指定受益人为“合格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合格的受益人”,一旦RRSP账户的拥有人去世,RRSP账户的投资将按照账户的拥有人去世当天的市场价值作为账户拥有人去世当年收入纳税,设想如果RRSP投资已经有60万加元,在安省RRSP账户的拥有人去世当年RRSP的税额将超过28万加元。 通常“合格的受益人”可以是注册账户拥有人配偶,在经济上依赖于账户拥有人的孩子或孙子女。在大多数情况下,将配偶选为受益人是最好的选择,这样注册账户的拥有人一旦去世,注册账户资金可以免税的方式转移给配偶而无须上税。注册账户拥有人的配偶只有在从注册账户取钱时才会涉及到税务问题,但注册账户的转移必须在注册账户拥有人去世后第二年年底前完成。“合格的受益人”还可以是未成年的孩子或有精神或身体疾病,经济上依赖于注册账户拥有人的成年子女。如果受益人是有精神或身体疾病的孩子,不管是否成年,注册账户的资产可以免税转移至孩子名下。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婚前财产离婚如何保护?
婚前财产有多种,比如房产、生意、父母赠与和继承财产等。不少人认为只有在结婚后取得的资产在离婚时才会被分享的,但加拿大的家庭法不同省份有不同规定,安省、沙省等省份的家庭法对于婚前购买,婚后将其作为婚姻屋的房产,会被作为婚后共同财产一分为二。所谓婚姻屋, 是指作为家庭住所的房产, 作为家庭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与谁拥有产权,房子在谁名下都无关。比如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子女将其作为婚姻屋使用,一旦离婚,房产均分。在新斯科舍省,不管资产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离婚所有资产都要分享,还有些省份,同居期间取得的资产也需要分享。 有些省份将个人生意资产视为家庭资产,在离婚时也要分享。有些省份未将生意资产视为家庭资产,但如果配偶为生意做出过贡献,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的,都享有分享生意资产的权利。 不要理所当然地认为从父母那里继承的财产和父母赠与的资产在离婚时不会被分享。不同省份有不同规定,有些省份的规定是,如果继承的财产和父母赠与未用于家庭,是单独分开放置的,那么不被分享,如果是用于购买家庭使用的共同财产,比如住房,度假屋,汽车等,将会被分享。有些省份,即使婚前带入家庭的财产离婚时属于自己拥有,但带入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也是需要分享的。 如果不想让婚前取得的资产在离婚时被分享,这些资产要尽可能单独存放和管理,不要和家庭资产混在一起,如果继承的是金融资产比如股票,基金或存款,不要与配偶开设联名账户,需要单独开个人账户来管理。如果房产不是在自己及配偶名下,比如房子是以配偶父母名义持有,如果离婚,房子将不属于可分享的资产。 如果你不愿意资产在离婚时按照所在省家庭法规定的原则分配,则可以通过婚姻契约(Domestic Contract)进行安排,婚姻契约有不同名字,比如婚前协议(Premarital / Prenuptial Agreement),结婚协议(Marriage Contract),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分居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等。为保证协议的完整和有效,最好签署前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要跟你的结婚对象讨论婚前协议的内容,签署后的后果,双方都要如实披露各自名下的主要资产和债务,明确婚姻破裂不得不分手时,相关的资产如何处理,归谁所有。相关的讨论应尽早进行,不要等到婚礼临近时才考虑。协议需要尽快签署,因为如果该文件是在婚礼前几天签署,法官可能认为一方被迫签署的,法官可判定该协议无效。签字时需要律师在场作为见证人,合同可一式多份,至少婚姻双方及见证律师都需要保存。 如果你与某人同居而未结婚,则人们说你们之间是一种事实婚姻(Common Law)关系(或称为普通法婚姻),或者是同居(Cohabiting)关系。事实婚姻夫妇在分享其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方面拥有不同于已婚配偶的权利,如果之前签过同居协议,当关系从同居转变为结婚后,之前的同居协议不一定会自动变成婚姻契约,需要联系所在省份的家庭法律师来确定原来签署的协议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更改。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失去枫叶卡就是非税居民吗?
有不少取得移民身份的朋友因为工作或生意的需要,长期的在加拿大境外生活,由于居住时间达不到移民局的要求从而导致枫叶卡失效,之后就再也没有向加拿大税局报税了,他们认为失去了枫叶卡,就不是税务居民,就不需要报税和交税了。这种想法实际上是错误的,有些家庭还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据加拿大媒体报道,一个俄罗斯家庭移民加国数年后,丈夫因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便将妻子和子女留在加国,自己回俄经商,每年汇款给在加居住的妻子,因达不到移民居住时间要求,枫叶卡失效了。税务局曾经多次向其加国住址发信,要求其报税和缴纳税款,他认为自己和加拿大没有任何关系,不是税务居民,不用缴税,对税局通知置之不理。丈夫也因跟妻子聚少离多﹐最终以离婚收场,双方协议将两人名下的房产全归妻子。又过了一段时间,妻子卖掉他们在加拿大的房子,这时税局的信又来了,说她需要连利息和罚款还款200万加元。税局认为妻子既然接收了在加拿大的房子,当然就要替丈夫还税。 关于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有许多人有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只要自己离开加拿大,不在加拿大长期居住,就不再需要向加拿大报税和交税了,还有人认为自己已经失去加拿大枫叶卡,自然而然就是非税务居民,也就不需要报税了。加拿大税收制度将居民分为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税务居民与是否是枫叶卡持有人没有直接的联系。加拿大枫叶卡持有人可能是税务居民,也可能是非税务居民,非加拿大枫叶卡持有人也可能是税务居民。加拿大税务局官方网站对非税务居民的定义有如下解释:你是一个非税务居民,如果你通常,习惯或经常住在另一个国家,不被视为加拿大居民;或与加拿大没有显著的居住联系;并且你在纳税年度全年都居住在加拿大境外,或在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少于183天。也就是说,非税务居民指的是与加拿大没有显著居住联系,上个税务年度完全没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在加拿大居留时间少于183天的人士。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对于取得移民身份的人士来说,加拿大税局界定你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其主要判断准则是你在否在加拿大建立了显著的居住联系,显著居住联系指的是:你在加拿大有居所;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侣;并且在加拿大有接受你抚养的家属。从该界定来看,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是看其家庭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而不仅仅是本人。再来看俄罗斯家庭这个例子,丈夫回流,失去了枫叶卡,但房屋是夫妻联名的,那么在加拿大有居所,符合第一条;妻子和孩子生活在加拿大,符合第二条;丈夫每年汇款给妻子,符合第三条,在加拿大有接受其抚养的家属。该丈夫三条主要居住关系都符合,自然会被税局界定为税务居民。 如果对自己的身份有疑问,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报税,应该怎么办呢?可以向加拿大税务局提交NR73表,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意见认定自己是否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税法并没有要求离境人士向加拿大税务局提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申请,但如果能够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意见认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就会极大地降低将来被查税和补税的风险。当然,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正确,或者之后与加拿大的关系又发生变化了,税局也是可以推翻以前的结论的。需要注意的是,获税局批复认定为税务居民并不能一走了之,申请人名下全球资产按市价视同出售(Deemed Disposition),移民后这段时间的资本增值需要报税和交税。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 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