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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遗产转移税务困境
加拿大与美国不同,没有遗产税,当夫妻一方去世后,遗产可以免税转移到配偶手上;若所转移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免税的特例,比如家庭主要住所可免税转移给子女或其他继承人,但各省会收取遗嘱认证税或认证费(Probate Tax or Fee) , 以安省为例,若遗产在$50,000元内,遗嘱认证税为遗产总额的0.5%,超过$50,000部分为1.5%。 没有遗产税并不意味着资产转移时免税。大多数情况下,若配偶也去世时,加拿大会征收资产增值税,即当纳税人身故的那一年,仍然要填报最后的税表,( Final Tax Return)。其若干类别的资产如投资物业、股份、基金等财产(注册账户的投资也包括在内)被假定按照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处置掉,和原来的投资成本相比产生的差额为资本增值或资本亏损(capital gain/loss),资本增值的50%要与纳税人当年收入合并计税。不管遗产转移给谁,如果涉及到税,都是以纳税人的名义缴纳。死者其它未尽税务事宜,也要由其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而且必须在这些税款交清后,遗产继承人才能领到遗产。 例如,一对居住在安省的夫妻购买的一所价值$150万加元的投资物业(非免税的主要住所),假设每年利息支出,维护成本与租金正好相抵,房屋未做折旧处理,假设投资物业每年可升值6%,按今天的价值计算,若30年后该夫妻不幸去世,那所150万元的房子将增值至$860万元,这样,在该投资物业转给他们的继承人之前,须交纳近$186万的资本增值税。若考虑还有注册账户及股票基金投资,由于所有的资本增值都视同实现,边际税率提高和纳税基数增大,须交纳的资本增值税会更多。 资本增值纳税是一颗滴答作响的税务定时炸弹,有朝一日政府可从纳税人遗产中取走一大部分的资产。对于这样一颗定时炸弹,许多人都未曾想到过,更不用说有任何准备了。因此,为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保全资产不被拍卖,需要事先有妥善的财务和遗产规划。以下几种方法都有助于应付有关的税款,但哪一种办法对纳税人最有利呢? 一是现在就开始储蓄,以应付未来必须要缴付但不知道确切额度的税款,但现在储蓄产生的利息部分也需要每年纳税,税后利息收入增长可能还赶不上通货膨胀;二是继承人在继承资产时,如无力负担巨额税款,继承人要向银行借款以支付所欠税款,需要继承人有好的信用记录和举债能力;三是由遗产执行人变卖遗产用以缴纳税款,但变卖遗产并非去世者所愿,临时急于变卖物业套取现金以偿还税款,房屋售价往往低于时价许多;四是通过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其现金价值和保额不断增长,以应对不断增长的税务负担。 从以上几种方法来看,利用人寿保险赔偿支付所需税款是最为有效的遗产规划的办法。通常可选择终身人寿保险作为遗产规划的工具。由于人寿保险内的投资收益及投资增长是免税的, 通过多种投资选择,可让投资在延税及免税条件下尽快增长, 更重要之处在于加拿大人寿保险死亡赔偿是免税的,人寿保险可在纳税人履行未来纳税义务之时提供免税的现金流,确保遗产继承人无须为应付巨额税款而举债或者变卖可继承的资产。这样,继承人可得到遗赠给他们的物业,纳税人也可因此周全的安排而安寝无忧。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 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遗嘱与遗产执行
一旦面临亲人去世,在悲痛之中,面临后事处理,遗产处理和执行,许多家庭都没有头绪,不知如何入手。下面的信息能提供一定帮助,以协助你办理相关事务。 首先需要收集死者留下的重要文件。死者可能将重要文件比如遗嘱存放在家中抽屉,衣柜,书柜,或保存在银行保险箱中,你需要在遗嘱认证前找到遗嘱。如果你已经知道遗嘱及重要资产存放于银行保险箱,联系银行开启保险箱,通常需要银行职员在场见证,除了遗嘱,其它一切物件均不可从保险箱中取走。除了遗嘱外,你还需要寻找其它重要文件,比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分居或离婚协议书,社会保险卡,医疗卡,驾照,护照,公民卡,近期的报税单,人寿保险保单,银行账户信息,注册退休金计划投资账户信息,其它证券投资信息,房地产契约,房屋贷款合同等。 亲人去世后你必须要取得的最重要的文件是死亡声明(Statement of Death),其正副本均由丧葬公司签发。另外你需要向死者所在地的省政府申请官方死亡证明(Official Death Certificate),政府不会自动签发,当你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及向政府申请福利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之后需要尽快联系与死者有关联的部门和单位。有关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和老年金计划(OAS),需要联系Service Canada。假如死者生前领取CPP和OAS,死者去世当月的CPP和OAS均可领取,但死者去世的下个月及之后政府发出的所有相关福利均需要退还政府。加拿大退休金计划设有身故补助金,若死者生前参与CPP计划,可以申请相关福利:发放给遗产继承人的一次性身故补助金,发放给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定期补助金,发放给18岁及以下未成年子女,或25岁以下就读于全日制学校子女的定期补助金。这些福利需要尽快申请,尚未支付的福利金最长的追索期限是12个月。 如果死者身前有人寿保单,需联系死者的保险顾问或保险公司,填写相关表格进行索赔。以下是需要的文件:死亡证明,由收益人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无法承担法律责任者(Legally Incompetent),则需要办理一些特殊手续。假如保单未指定受益人,人寿保险赔偿金将发放给遗产,并根据遗嘱进行分配。 如果死者有注册或非注册投资账户,需联系死者的投资及财务顾问。投资账户资产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与财务顾问商量各个账户处理的方式,比如如何转移或关闭账户,不同处理方式的税务负担,账户受益人界定,等待遗产分配期间账户投资方式等。 如果死者身前还在工作,有雇主,需尽快通知雇主,询问有关死者薪酬及福利相关问题。比如有无公司保险,有无尚未领取的福利,有无未发放的薪金或佣金,有无一次性抚恤金或家属援助福利。 如果死者遗嘱未指定法律顾问,需要寻找熟悉遗产处理法律顾问,协助处理遗产相关事宜。需要完成以下事项:遗嘱认证及遗产核实,帮助处理死者最后税务申报及取得遗产批核证书(Estate Clearance Certificate),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安排,协助执行遗嘱并分配资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明晰遗产处理的程序,协调遗产转移及房产产权变更等。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 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再谈海外资产申报
不再需要提供具体资产细节。表格T1135提交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4月30。如果未按时申报,每天罚金为$25,最高$2,500,去年报税季节之后我们就见到过因T1135晚报10多天而被税局催收罚款的信件。如果被CRA认定为故意不报,每月罚$500, 最多24个月,最高$12,000;如果CRA已经发信通知催促纳税人提交该表格,还是逾期没有提交,罚款翻倍,每月罚$1,000,最高罚$24,000。超过24个月逾期不报的,罚款为所持有海外资产成本总额的5%。 那么哪些人需要申报海外资产呢?许多人认为只有个人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事实上加拿大境外的有限公司,信托,生意合伙人等都可能成为需要申报的对象。税局的要求是,如果个人或需要申报的机构在报税年度内任何一天、拥有成本超过10万加币的海外资产,就需要申报。登陆后的第一年报税,不需填报T1135表,只需要在T1个人报税表的266格内打X;从第二年开始,需要填报T1135表,从2015税务年度开始,海外资产在25万元下的只需填报T1135表中Part A的部分,非常简单并且容易操作。 还有不少纳税人对于超过拥有成本超过10万加币的海外资产理解有误。所谓10万加币,指的是所有需要申报的海外资产总额,而不是单项的资产超过10万才需要申报。所谓成本,并不是指你购买资产时所支付的成本,而是你移民时资产的市场价值(Market Value)。有申报者认为填报海外资产申报表(T1135)是加拿大税局要对海外资产征税。实际上加拿大的税收政策并不直接针对海外资产本身征税,拥有海外资产并不直接产生税务后果,只有在海外资产产生收入的情况下和变卖海外资产产生资本增值的情况下才需要交税。 那么是不是可以夸大海外资产额度,不报海外收入和海外资产增值,将来就可以把已经夸大的资产免税转入加拿大呢?这种想法忽略了资产和收入之间的联系。如果海外资产数额巨大,若干年都没有产生合理的收入,反而会引发税局的关注。比如,你申报有$500万加币存款,但银行存款利息每年却只有$3,000,你的存款与其产生的收入严重不匹配,税局就可能要求你提供相关的利息清单。 既然申报海外资产中的银行存款太麻烦,在申报海外资产时是否可以说自己没有银行存款这一项呢?短期内没有银行存款可以,但长期来看你转入加拿大的资金最终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的,比如你变卖了国内房产,将资产存入银行并汇款至加拿大,你钱在银行账户停留过,你最终还是需要申报银行存款这一块。要证明你将国内房产变现,除了买卖合同,政府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外,税局可能需要你提供银行的现金流记录。海外资产多报不行,那能不能少报或不报呢?少报或不报海外资产,将来将资产带进加拿大时,有可能会被当作收入而征税。另外移民后不断有款项从海外汇入,用于购房或家庭消费,但报税时又申报的是低收入或无收入,每年还领取各项福利将带来税务局的调查。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 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建房购房面临的税务问题
谈到自住房,许多人就会想到,加拿大自住房不是免税的吗,还会有税务问题?其实税局定义的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和通常意义上的自住房还是有区别的,只有符合税局主要住所的规定的房屋才能免税,而不是所有自住的房子都免税。 就算是你任何时候都只有一套自住房,但如果你持有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收入,比如自己建房后即卖出,或购买楼花后未入住即卖出,这些情形不符合主要住所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不仅不能免税,也不是按资本增值纳税,而且很可能被作为生意收入全额纳税。比如你两年前购买土地自建房入住后不久就卖出,扣除经纪费用等净赚50万,如果符合主要住所条件,则不需要交税,如果按资本增值对待,假设你边际税率为50%,则交税12.5万,如果被作为收入对待,由于超过22万以上的部分边际税率为53.53%,按此边际税率计算,需要交税约23万。可见不同的处理方式,税务后果差距甚大。那么税局如何界定你购建住房出售后的增值不交税,按资本增值交税,还是按生意收入交税呢? 自住房在出售时要免税必须要满足加拿大税局定义的主要住所的条件。一是必须是住房单位,包括不可移动的房屋比如独立屋、半独立屋、镇屋、公寓等,也包括可移动的房屋比如拖车式活动房屋,船式活动房屋等;二是你独自或与他人共同拥有该房屋;三是你或你的配偶,前任配偶或孩子在该年时间内在该房屋内居住过。四是你需要指定它为主要住所。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也需要符合一定规定,一般说来,所占的土地面积不能超过0.5公顷或1.25英亩。1.25英亩有多大呢,按正方型地块来算,差不多就是233英尺*233英尺或者71米*71米。如果土地面积超标,必须要有足够的理由显示你的主要住所需要更大的面积是必须的。从1982年开始,每个家庭每年只能指定其中的一套住房作为主要住所,换句话说,如果你有两套自住房,比如中国有一套,加拿大有一套,在一年的时间内你只能指定其中一套为你的主要住所。 尽管你自建或请人帮助建造的住房,或购买楼花入住后卖出,在形式上符合上述定义,但你的住房仍可能不被认可为免税的主要住所。加拿大税局2005年1月在一份自建住房税务指引中有较为明确的解释。如果你以自雇形式建造房屋的目的是盈利,或建房以预期将来卖出盈利,那么你取得的增值将被作为生意收入。即使是偶尔为之的建房行为,只要目的是盈利,仍然被作为生意收入纳税。只有在购房时没有打算尽早出售获利时,其增值部分才能作为资本增值而非生意收入纳税。 那税局是如何判定你建房购房的目的是自住还是投资取得盈利呢?税法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款,但法庭和税局通常根据如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判定。一是购房时的意图,包括购买土地或房屋时的意图及可行性;按照原来意图执行的情况如何;购房后意图改变的证据。二是建房或购房人所从事的的职业和及生意特征,与房地产开发交易相关程度如何;贷款合同条款,建房或购房采用的是中长期贷款,还是短期贷款,是否随时可以归还贷款本金而没有罚款,拥有物业的期限有多长,过去从事类似房产交易频繁的程度,临近交房或刚入住后是否有企图卖房的行为,与你共同拥有产权人的意图是入住还是交房后就卖出。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 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人寿保险现金价值与保额
对于有现金价值( cash value )的人寿保单,常见的误解是认为受益人既能得到现金价值,又能得到被保险人去世后的身故赔偿,这是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误解。当你购买保额固定的终身人寿险保单时,你购买的是有现金储备的身故赔偿,现金储备被称为“现金价值”。通俗地讲,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在选择退保时能够取回来的钱。 我们知道,保费是跟年龄相关的,随着年龄的增加,保费会变得非常昂贵,保险公司终身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费,投保人在缴费期间每年缴纳的保费是一样的,在投保的前期,缴纳的保费除了用于支付保险公司各种费用外,比如保险成本及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后剩余部分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储蓄,多缴的保费加上一定的收益就是我们所说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代表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个现金部位,即开始投保时现金价值很低,逐步增加,最后等同保额。现金价值用于抵消身故赔偿的风险,即减少保险公司的“净额风险”(Net Amount at Risk)。净额风险是死亡赔偿和现金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就是保额-现金价值这个差额部分。 现金价值与身故赔偿不可分割,终身人寿保单的保费能够保持均衡水平,是因为保单的设计中用现金价值及投资产生的收益来降低保险风险部位,从而降低保险成本,这样可以帮助控制其保险成本未来的增长。也可以说,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就是将现金价值作为一种自我保险额来降低保额,同时用现金价值投资的收益抵消部分保险成本,这就是为什么在被保险人年龄到100岁时,现金价值与身故赔偿等额,即这时候保单内保险部位已经为0,保险成本已经没有了。所以终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和身故赔偿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保单的现金价值类似于房屋的净资产(Home Equity),它是整个赔偿额中具有较强流动性的部分,反映的是保单的净权益。如果将保单取消时,能拿回来的就是现金价值部分,换句话说,退保只退现金价值,不是退还全部保费,如果把保单红现金值取走,保单就会失效,如果只是取走部分现金价值,保单赔偿额会有一定程度降低。 如果选择提取现金值,除影响保额外,超过调整后保险成本以上的部分就会作为收入纳税,所以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现金时,以贷款的方式获得现金比直接支取更能取得税务上的优势。通常所说的保单贷款,实际上就是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通常能贷到的金额是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不超过90%。贷款并不影响保额,在贷款期间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会在保额中扣除贷款的金额。 现金价值除了可用于抵押贷款外,可用于自动垫付保费。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投保人忘记支付保费,或因经济原因无法继续缴纳保费,保险条款中有一条是用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费。所谓垫付,实际上是一种保单贷款(Policy Loan),与抵押贷款不同的是它是自动进行的,根据所欠额度计算利息。待到经济条件改善时投保人需要把所有欠缴的保费连同利息补交给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保单中的现金价值和保额不因自动贷款而降低,只是如果一直欠付费,累计的保费连同利息超过保单内所累积的现金价值时,保单将会失效;在自动垫付期间,如果被保人身故,一部分的死亡赔偿用以归还贷款的本息,剩下部分留给指定受益人。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 Email: info@mvwealth.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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