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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免交土地转让税?
在安省购房除了支付购房款,新房销售税及律师费外,还有一笔大的开销便是土地转让税。土地转让税分为省土地转让税和市土地转让税。加拿大所有的省份都收取省土地转让税,但不是所有的城市都收取市土地转让税。土地转让税是在购房者购房时一次性支付的税项,比如购买一幢售价120万的房屋,要缴纳的安省土地转让税为$20,475,多伦多土地转让税为$19,725 ,也就是说在多伦多购房总共要缴纳的土地转让税为$40,200。那么有没有办法少缴或不缴土地转让税呢? 如果你是第一次购房,可以申请部分土地转让税退税:安省土转税退税最高上限为2,000元;多伦多市土转税退税上限为3,725元。条件是年满18岁,在全球从来没有拥有整个或者是某些房产的部分产权,而且你的配偶在作为配偶期间也在全球从来没有拥有过整个或者是某些房产的部分产权;你必须在房子过户后9个月内把这个房产作为主要居所。如果是共有产权,有一些人符合第一次购房的标准,有一些不符合,那么土地转让税的退税按照相应产权比例计算。 大多数情况下在安省进行的房产土地交易,包括夫妻之间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交易都必须缴纳土地转让税,但是如果在房屋转移过程中没有代价款额,没有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亲属之间还是其他任何人之间的赠予,由于房屋交易的金额为0,相应的土地转让税也为0。我们常常看到律师所做的房产交易的文件,都是某物业以$1成交,以$1作为交易价格,是因为用它来计算的土地转让税是0。如果被赠予房屋有贷款未还清,土地转让税就需要征收。 在有房屋贷款余额的情况下,除配偶之间的房屋转移外,土地转让税的金额要用房屋贷款余额作为基数计算,由受赠方支付。受赠方在接受房产同时,政府认为受赠方同时接替了原有的房屋贷款债务,转让的代价款额就是贷款余额,所以土地转让税要以该贷款余款作为基数计算。比如父母赠予孩子房子,假设还有50万贷款未还清,那么过户时孩子就需要缴纳安省土地转让税为$6,475,若房屋在多伦多,还须缴纳多伦多土地转让税为$5,725。 配偶之间的房产转移,有三种情况是豁免土地转让税的。第一种,配偶房产转移中,受赠方没有代价款额支付,接受的只是与房产关联的房屋贷款余款,如果有其它的代价款额支付,则不符合豁免条件;第二种,房产转移是基于配偶书面的分居协议,前提是双方有书面协议同意分居;第三种,房产转移是基于法庭裁决。配偶的定义指的是结婚夫妻,或同居三年以上,或不到三年,但有自己孩子或领养孩子的同居伴侣。 对于联名房产,不管是从tenancy in common 改变为 joint tenancy ,还是作相反的改变,代价款额设置为0,即没有土地交易税发生。合伙人散伙,合伙人持有的土地类似于tenancy in common,只要持有的比例没有改变,就没有土地转让税需要支付。 如果房产作为遗产继承,不管有没有遗嘱,如果受益人是唯一的,代价款额为0,即使有贷款余额,不影响代价款额,土地交易税为0;如果受益人不唯一,部分受益人放弃房产或接受其它资产,房产受益人有可能需要支付土地转让税。 如果房产是从个人名下转移给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豁免土地转让税:房产在转入公司之前,必须被个人主要用于积极生意;转入房产的目的是保持所经营的积极生意不变;房产转入的那一年,公司必须符合积极的小型生意要求,应税收入要低于$150万,并且公司至少有75%收入来自积极生意。如果个人名下房产作为资本金投入公司,公司未支付该股东现金,没有诸如股份,负债凭证及本票等票据发给个人,也即没有代价款额支付,土地转让税为0。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家庭信托与税收
委托人(Settlor)为了保护家人即受益人(Beneficiary)的权益,而把自己的财产托付给受托人(Trustee)来管理,这种时候,就产生了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称之为信托。信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法律意义上委托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让渡给了受托人, 受托人对财产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对财产有利益上的所有权。由于信托可以将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常用于资产管理和遗产规划。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家庭二字并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对理财师来说,家庭信托指的是为让家庭成员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因而家庭信托可以是生前信托,也可以是遗嘱信托。 根据信托的生效时间,可以分为生前信托(Inter Vivos Trust)和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就生效的信托,一经设立,便会立即生效,中途委托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或取消信托。遗嘱信托则是在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立,委托人去世时才生效。生前信托在税务处理上按最高边际税率纳税,2016年前遗嘱信托按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但从2016年起,除累进税率遗产信托(Graduated Rate Estate Trust,简称GRE信托)及合格的残疾人信托(Qualified Disability Trust)外,遗嘱信托也必须按照按最高边际税率纳税。为了防止信托财产中累积的资本增益无限期递延,通常一个信托被认定为每21年即处置变卖其资产,此时,该信托必须申报及支付任何资产增值所产生的税款。 GRE信托是从2016年开始的一种新的信托,作为一种过渡,让原来的遗嘱信托有36个月时间,可以按照原来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但36个月之后就需要按最高边际税率纳税。 除普通的家庭信托外,还有一些比较特别的信托,比如配偶信托(Spousal Trust),自我信托(Alter Ego Trust)等。这两类信托有些特殊的税务规则。配偶信托,顾名思义,是将配偶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也就是说配偶是信托收入的唯一获得者。其优点是,进入信托的资产可不被视同出售,可以按原成本价转入信托,因而在资产进入信托时不需要对已增值的资产缴纳资本增值税,但设立配偶信托的条件比较苛刻,在委托人生前,只有配偶能从信托中取得收入和资本。另外,转入信托的资产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不能撤销和作废。在作为受益人的配偶去世时,信托内的资产将视同出售,之后如信托继续存在,即使信托内资产不出售,每21年,在税法上都将被视同出售,需要缴纳一次资本增值税,资产增值并不能无限累积。 自我信托允许纳税人在65岁那年或之后将名下资产按原成本价转入信托,资产不被视同出售,但前提是委托人本人生前是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该信托的缺点是委托人去世时,信托内资产视同卖出。之后如信托继续存在,每21年,在税法上都将被视同出售,需要缴纳一次资本增值税。 从税务角度来说,信托本身是一个纳税主体,意味着信托类似于“个人”,需要报税和缴纳税款。如果信托的收入已经支付给受益人,将由受益人来申报该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信托必须在年度90天之内报税和缴纳税款。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浅谈遗产及遗嘱规划
遗产规划是家庭财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谈到遗产规划这类话题,有些人或许认为谈论遗产这一话题不吉利,或许觉得考虑遗产规划为时尚早,或许太复杂而退缩,但事实上,不论处于人生任何阶段,遗产规划对于处理个人财务及保障家人幸福是必不可少的。 简单地说,遗产规划就是生前建立书面文件,说明你希望在世时各项资产以何种形式拥有,身故后如何按照你的遗愿进行分配,以确保你的资产能够以简单,迅速的方式以及在税务上最有利的方式转移给你的亲人。不过,在你着手规划时仍会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详加考虑。以下几点是你必须要了解的。 遗嘱。遗嘱是遗产规划的指示说明,随家庭状况变化,需要不时加以更新。订立遗嘱,通常需要涵盖以下几项:遗产内各项财产的分配,指定遗产受益人,指定遗产的执行人,也就是你遗产的管理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如果身故但没有留下遗嘱,你所在的省政府会按照一套既定的程序介入你遗产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丧失了对你财产处置的话语权。比如在安省当事人遗产的第一个20万会分配给配偶,余下部分再在配偶和孩子间分配。这样分配也许不是你的遗愿,或许你想留给年迈的父母一些资产,或许你想留给年幼的孩子多一些。同时,没有遗嘱会拖延处理遗产的时间。在法庭指定一个管理人处理无遗嘱遗产和签发管理授权之前,任何人无权动用遗产,投资的地产,股票,基金将处于无人照管的境地。 遗嘱验证税(Probate Tax)。遗嘱验证税是你的遗产执行人在开始执行遗嘱前必须向省政府交纳的费用。在安省,遗产的前$5万验证费是0.5%,超出$5万的部分是1.5%。除了支付该项费用外,还要支付执行人的管理费,法律及会计服务费用。遗嘱规划可以利用不同的工具和策略降低遗嘱验证税。常用的策略包括:将名下资产与配偶或子女联名拥有((Joint Tenancy) ,当事人去世时该资产将避免遗嘱验证,直接转移给配偶或子女;设立生前信托(Inter Vivos Trust),将资产转入信托,在委托人去世时,信托内资产不会作为委托人遗产处理,从而避免遗嘱验证税;将资产用于购买投资类别的人寿保险,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保险赔偿不会作为委托人遗产处理,从而避免遗嘱验证税。 税赋(Income Tax)。人们常说人生中能够肯定发生的有两件事:那就是死亡(death)和交税(tax),一般人对身故后须缴纳的税赋又有多少认识呢? 如果一旦去世,名下大部分财产将被按照死亡前一日的公开市场价格(Fair Market Value)出售,称为视同处置(Deemed Deposition),超过其成本价(Adjusted Cost Base)部分为资本增值,需要纳税。遗产规划可采用如下策略将纳税最小化:将资产转移给配偶(称为Spousal Rollover)能延缓交纳资本增值税的时间;建立配偶信托(Spousal Trust),通过信托为配偶提供收入 并保留资本给下一代;成立生前信托比如自我信托(Alter Ego Trust)或联名信托(Joint Partner Trust);购买投资类别的终身人寿保险,通过人寿保险免税赔偿的功能将资产转移给受益人。 总之,提前规划,采用可行的策略为自己的至亲至爱留存遗产的价值,让自己能安寝无忧是十分值得的。
Read More婚前购房是个人财产吗?
加拿大的法律通常视婚姻关系为一种合伙公司,当你结婚后,家庭法将你的婚姻当成是一个平等的经济合伙契约, 类似于你和你的配偶开了一个合伙公司,合伙公司中尽管分工不同,有的负责照顾家庭,有的负责赚钱养家,但他们对家庭的贡献却是同等重要的。 这个合伙公司解体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90年代加拿大离婚率高达50%, 最近若干年, 离婚率下降, 但仍有38%的夫妻在结婚30年内离婚。离婚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分配,而房产又是家庭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许多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如果自己婚前买了房,是个人财产,万一离婚婚前房产是否仍然是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这样的:如果是婚后购买的财产,在离婚时都一分为二,一半归你,另一半归你的配偶;如果是婚前带入家庭的财产比如父母赠与给自己的资产,离婚时属于自己拥有,但带入家庭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也是一分为二。这是一般的分配原则, 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带入婚姻的房产的分配可能就比较复杂,也就是说,如果自己结婚婚前买了房,万一离婚可能整个房产被作为婚后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也可能仅仅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一分为二。 哪种情况下整个房产会被作为婚后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呢?通常的情况是如果将房产作为婚姻屋。所谓婚姻屋, 是指作为家庭住所的房产, 作为家庭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与谁拥有产权,房子在谁名下都无关。比如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子女将其作为婚姻屋使用,一旦离婚,房产均分。 如果有些伴侣不愿意按照家庭法规定的原则分配财产,则可以通过婚姻契约(Marriage Contract)进行安排,签署一份婚前协议(Premarital / Prenuptial Agreement)。婚前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你应仔细考虑你是否需要签署婚前协议。因为要求签署这样一份合约有可能伤害配偶的感情。首先需要跟你的合作伙伴婚前讨论相关的财务健康问题,特别是婚姻不得不分手时,相关的资产如何处理,归谁所有。相关的讨论应尽早进行,不要等到婚礼临近时才考虑。其次需要了解婚姻法对相关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商讨决定是否需要婚前协议。如果需要,就需要找律师尽快签署协议,因为如果该文件是在婚礼前几天签署,法官可能认为一方被迫签署的,法官可判定该协议无效。签字时需要律师在场作为见证人,合同可一式多份,至少婚姻双方及见证律师都需要保存。 在婚前协议中,可以说明你们在婚姻期间对彼此的期望;列出各自带入婚姻的财产,并说明其价值以及所有者;可以确切写明如果你们婚姻终结,将如何分割你们的财产。有些事情是不能写入婚姻契约的。比如你不能就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如何就你子女的监护权及探视权安排作出承诺。你不能改变规定每个配偶都有居住在其家中的平等权利的法律。 如果你与某人同居而未结婚,则人们说你们之间是一种事实婚姻(Common Law)关系(或称为普通法婚姻),或者是同居(Cohabiting)关系。事实婚姻夫妇在分享其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方面拥有不同于已婚配偶的权利。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Read More赠与为什么被查税?
加拿大和美国的税法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两国税法有一个非常不一样的地方,就是美国有赠与税和遗产税,但加拿大没有。赠与税和遗产税是美国政府为了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和资产之间差异而设立的税种,适用于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即美国税务居民身前免税赠与他人的资产受赠与税的限制,超过一定额度就要交税,身后遗产分配受到遗产税的约束,超过一定额度也需要交税。将来中国如果推行遗产税,也一定会同时出台赠与税。 加拿大没有赠与税和遗产税,其中涉及到的资产赠与,是看资产是否有增值来界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对被转移的资产本身并不纳税,也就是说,在加拿大只有在所赠与的资产或遗产产生资本增值时才需要纳税。为避免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变相避税,加拿大税法对受赠人是未成年人有特别的规定。如果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现金资产,由于现金已是完税后的资产,赠与没有税务问题,但如果以未成年子女名义投资,比如投资股票或基金产生的利息或红利,会被回溯到父母处作为父母的收入纳税。如果受赠人是成年子女,无论之后资产是否产生收入,都与父母无关。 既然加拿大没有赠予税,但是为何在赠予行为发生时又经常需要报税甚至被税局查税呢?这是因为被赠与的资产在转移给受赠人当年会被假定为以当时的市场价值出售,资本增值的一半要作为赠与人当年收入交税。比如,老王多年前以20万购买一物业用于出租,现想把名下的投资物业赠与成年的儿子,如果现在价值60万加币,那么老王需要将这增值40万加币的一半作为赠与当年的收入报税,之后这个房子就属于老王儿子所有了,以后继续用于出租,租金收入都在儿子名下交税。如果将来老王儿子将该出租物业卖出,其增值为卖出当年的市场价值减去受赠当年的成本60万加币。如果老王不以市价而是以$1元钱的低价把这个投资物业卖给儿子,是不是就可以不交资本增值税呢?即使以$1元钱转让,税局仍会视同老王以市场价值处置了房产,老王仍然要就同样数额的增值纳税。以低价转移更为不利的是,当他儿子今后想卖掉这个投资物业时,由于其房子的增值是以原来转让的$1元钱作为成本的,几乎所有卖房所得都要算作其儿子的资本增值。 上述赠与不仅针对税务居民加拿大境内投资物业,税务居民加拿大境外比如中国的投资物业在赠与时也按同样税务规则处理。当然如果父母是非税务居民,将其名下的资产赠与给加拿大税务居民,不管增值了多少受赠人是无须就所接受的资产纳税的。有些移民在中国拥有资产和物业,为避税和避免申报海外资产,他们把在中国自己名下的资产和银行存款先转移给非居民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友,自己需要钱时再由父母或亲友汇款给自己,由父母将国内的房子卖出将资金赠与给自己,父母及亲友不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当然从他们那里接受赠与不用缴纳税。看似完美的解决办法,实际上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你在移民时已经向加拿大移民局申报有上百万加元或更多的资产,如果移民后没有资产转移到加拿大,又没有申报海外资产,将来如果税局查税,你很难解释你的资产的去处。其次,如果你移民后每年大部分时间不在加拿大,报税又是低收入,生活消费全是来自父母及兄弟姐妹赠予,税局一定会怀疑这些资金的真正来源,他们有权要求你提供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收入和资产证明,如果你无法提供税局认可的证据,那么你转入加拿大的资金会被视为收入纳税。税局对资金来源有怀疑,并不一定当年就查,而是会等一段时间,等到所有的汇入资金累积到一定程度再出击,这时补税,利息加罚款的数额也许是你难以承受的。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email: info@mvwealth.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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