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资本增值税的前世今生
资本增值税是对资本利得征税。常见的资本增值有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加拿大税法规定,资本增值收益(Capital Gain)、红利收入(Dividend)及利息收入(Interest Income)都必须向加拿大税务局交纳所得税。除家庭的主要居所外, 投资物业以及第二栋自用物业比如度假屋等房产转让时产生的资本增值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如果长期拥有,在去世当年视同出售,也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
通常来说,投资收益可分成三大类: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按与雇佣及生意收入相同的边际税率交税,股息收入来自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从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和加拿大人控制的私人公司(Canadian 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所取得的股息收入通常会享受较高的税务收入减免。
资本增值收入(Capital Gain)只有一半并入雇佣及其它收入交税。如果你在今年卖出投资物业取得的资本增值收入是100万, 该收入只有一半即50万作为收入交税。与利息和红利不同的是: 资本增值只有在实现的情况下才交税。如果你投资的房产今年上涨了10万,但并没有卖出,不需交纳资本增值税。如果卖出实现的是资本亏损(Capital Loss),不能用于抵减其它类型的收入,可以用于抵减过去3 年的资本增值收入,或用于抵减未来的资本增值收入。
加拿大征收资本增值税的历史要比美国短很多,美国大约于1862年开始征收,而在加拿大直到1972年前资本增值收入都是不需要交税的。资本增值税的产生与1971年卡特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有关,这份报告导致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改革,即从1972年1月1日起加拿大开始征收资本增值税。虽然卡特委员会建议资本增值全额征税,但最初的法律规定只是资本增值的50%的需要作为收入纳税,即资本利得纳入率(Capital gains inclusion rate)为50%,与现在资本增值税规定相当,只是税率有些差异。该税收政策大约维系了16年的时间,1988年政府将资本增值的纳税基数提高到66.67%,1990年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再次将资本增值税的基数提高,即资本增值的75%需要纳税,直到2000年2月, 资本增值的纳税基数才降低到66.67%,但该政策仅仅维持了短短的8个月, 2000年10月, 资本增值的纳税基数降低到50%, 直至今天仍维持50%这一比率。
当然,在资本增值税政策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资本增值是完全免税的。比如,家庭主要居所的增值,注册账户如RRSP,RESP及TFSA等的投资增值等。另外,在2006年政府出台规定,将有价证券捐赠给注册的慈善机构免征资本增值税。政府也曾经出台过一些资本增值的免税政策,比如保守党在1984年推出的每位税务居民可以享受终身10万资本增值免税额,可惜好景不长,自由党上台后在1994年2月将其废除。从1985年开始,终身的免税额只提供给农场主, 渔业业主或合格的小型商业公司的股东,其终身的免税额为50万加元。在2007年3月该额度由50万上升为75万加元,在2023年该额度上升为$971,190。
今年3月新的预算案公布前,投资人普遍担心联邦政府可能增加资本利得纳入率,新民主党的政纲就提议将比例提高到 75%。加拿大公共政策方面的专家表示,资本利得高度集中在相对较少的纳税人和收入非常高的人群中,建议以提高资本利得纳入率为目标进行相关税收改革。如果未来加拿大提高资本利得纳入率,将对持有长期投资资产的纳税人带来重大影响,如果你担心将来资本增值纳入率上升,可考虑重新平衡你的投资组合,从而降低相关可能变化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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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 Email:info@mvwealth.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