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在2015年购买的房子是他在加拿大唯一的房子,购买价格约150万,但吴先生全家一天都没有入住,直接将其出租了,房子于今年年初以230万卖出,一估算才发现交税挺多的。

吴先生听说如果家庭唯一住屋用于出租,可以有4年的时间仍然维持自住房性质,向税局提交45(2)或45(3)election 可申请税务豁免。

那么吴先生的情况能申请税务豁免吗?

我们先来看看45(2)和45(3)条款的适用条件。

45(2)是将自住房转为出租房时使用,将未来4年仍然指定为自住房,时间点是从出租开始往后4年。45(3)是将出租房收回转为自住房时使用,将过去出租的4年指定为自住房,时间点是从收回开始往前4年。两个条款使用的条件都必须是房子的用途发生了改变(change in use),由自住变出租,或出租变自住。

吴先生尽管只有一套房,但一开始出租到出售,该房屋的性质都未改变,中间房子的用途没有发生改变,所以不符合税务豁免条件。

吴先生如果想使用相应条款享受税务豁免,要想省税,就得提早做好税务规划,要么先入住一段时间再出租,要么出租收回自住一段时间再出售。

吴先生犯的错误与很多人都非常相像,都是靠道听途说的消息来做决策,没有找专业人士咨询和求证,结果自己以为自己知道,但其实并不知道。

目前会计师,税务师咨询费大致$200-$500/小时,如果提前规划,花$500,能省多少呢?大约有40万资本增值被豁免,其中50%20万作为应税收入纳税,吴先生卖房当年的边际税率53.53%,可以省10万7千。花$500,回来$107,000,回报率21,300%,做啥能有这回报?

所以,税务咨询是花小钱,办大事。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