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没有遗产税,并不意味着公司业主去世时其名下的公司股份和个人资产都能够免税传承给下一代。根据加拿大税法,在人去世时,其名下所有资产会视同按公开的市场价格出售,称为视同出售,然后与资产调整后的投资成本相比较,资本增值的50%要作为纳税人最后一年收入合并计税。

在股东去世的当天,其私人公司的股份被视为按公平市场价值处置;由于处置,已故股东的遗产(或遗产信托)被视为以等于其 FMV 的成本获得股份;在大多数情况下,视同出售将触发资本增值收益,其中50%将包含在股东的最终纳税申报表中作为收入申报,这是第一层税。

如果遗产将股份出售给发行股份的公司,则该公司的资金赎回分配将被视为遗产的应税股息。这种股息税构成了股东资本利得税之上的第二层税;如果公司拥有在处置时应纳税的投资,比如说不动产,并且必须在公司最终清盘时清算这些投资,则可能会产生第三层税;因此,如果私人公司股份在非展期的基础上留给受益人,可能会产生双重甚至三重征税。

所欠税款必须付清,拿到税局清税证明,相关资产才能顺利传承。对于公司所有者来说,如果规划不当, 会在三个层面,即公司资产,盈利分配,个人股份出售等方面引发税务问题,因此,事后税收策略对于帮助企业主减少死亡税收至关重要; 如果不实施任何策略,股东的遗产和/或受益人将面临双重甚至可能三重征税, 这意味着股东的受益人在税后只能得到很少的遗产。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J. Holding Inc. (JHI) 的唯一股东约翰( John )的案例,其妻子已经去世,约翰于 2020 年 1 月去世,他的儿子马丁是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和执行人。约翰去世时 JHI 股票的市值 FMV 为 200 万元,主要包括证券和定期投资。John 的 JHI 股票的调整后成本基数 (ACB) 和实收资本 (PUC) 为 0 元。 假设税率如下:应税资本收益的个人税率为 26.76%(收入 53.53% 税率的一半),并且股息税收抵免后的普通(不合格)股息税为 47.74%。约翰和马丁的总税赋约为 1,490,100 元。换言之,总有效税率为74.51%。 而且这不包括在 JHI 出售其投资并最终清盘时可能适用的第三层税收;下表总结了死亡时的双重征税:死亡双重征税(没有税务规划的结果)

用于消除或减少双重征税的特定策略将取决于客户的个人情况。 最常见的策略(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包括亏损结转策略,管道策略,凹凸策略及公司保单传承策略。

公司保单策略使用人寿保险,通过结合寿险提供的免税增长、免税死亡保险赔偿及其所带来的公司资本红利账户额度免税传承,来保障和大幅提升传承的遗产价值,最终的税率可以非常低。运用公司保单最知名的案例是Rogers公司。Rogers公司为他们的CEO购买了12份公司保单,2008年被保险人去世,价值$1.02亿元死亡赔付赔给了Rogers,同时Rogers将所有的1.02亿计入公司的CDA账户,这就意味着公司可以给股东发$1.02亿的分红, 100%免税。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德勤建议:公司拥有人寿保险是千载难逢的机会:”Corporate owned insurance — Opportunities to die for.”对于加拿大的公司业主来说,随着年龄不断增长,要考虑的不是该不该利用公司保单传承资产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受保资格,有没有足够长的时间通过公司保单传承资产的问题。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CLU,MDRT 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务规划师,特许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师,百万圆桌协会会员。联系电话:647-686-6898, 微信:jz6476866898, Email:info@mvwealth.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