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urnier-Giguere v. The King, 2025 CAF 112

这个案例是加拿大税务领域关于赌博收入定性问题的一个里程碑式判决。

案件名称: Fournier-Giguère c. Canada (2025 CAF 112)
审理法院: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
判决日期: 2025年6月10日
核心议题: 职业扑克玩家通过系统性、持续性的赌博活动所获净收益,应否被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并全额纳税。
判决结果: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三名职业扑克玩家提起的合并上诉,裁定其扑克赢利应作为经营所得纳税。三名纳税人系朋友关系,其扑克赌博收入(德州扑克无限注类型)被追溯纳入2008至2012年间三个至五个纳税年度(具体年份因人而异)的应税收入,具体金额为:$5,241,025加元,$3,219,074加元,$1,450,000加元。

关键事实:

Fournier-Giguere及其朋友在这几年间,通过在线扑克获得了可观的净盈利(总收入扣除赌注成本后为正)。

对上诉人而言,扑克活动远非单纯的娱乐消遣。上诉人将扑克作为上诉人将扑克作为谋生手段,属于职业扑克玩家。其扑克活动构成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除睡眠、饮食及社交活动外,上诉人几乎将所有时间投入扑克,进行游戏、研究策略、分析对手、管理资金风险。基于扑克产生的收益,他们具备持续稳定实现年度盈利的能力,尽管单局游戏结果存在不可控性。凭借长期维持的收益水平,他们完全有理由期待以扑克为生。

上诉人向加拿大税务局(CRA)申报了这些收入,但将其归类为“其它收入”,并试图用同期的赌博亏损(主要使用赌场的角子机等)来抵销这些盈利,从而实现净额为零或不需纳税。

CRA审核后认定,上诉人的扑克盈利是经营性收入(Business Income),而上诉人的赌博亏损是资本损失(Capital Loss)。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经营性收入必须全额纳税,而资本损失只能用于抵销资本利得,不能用于抵销经营性收入。因此,CRA对上诉人进行了税务重估,要求其补缴税款、利息和罚款。

法律争议点:

纳税人主张:其相关纳税年度的扑克赢利不应纳税,依据是《所得税法》第40(2)(f)段将"彩票"或"博彩池"产生的收益排除在应税资本利得之外。他们认为扑克是运气游戏,其参与本质属于娱乐活动,缺乏构成经营所需的商业性质。即使纳税,其赌博亏损也应能直接抵销盈利。

CRA主张:纳税人以系统性、商业化和专业的方式进行扑克活动,这构成了一个经营来源,其盈利100%属于应税的经营性收入。

诉讼历程

加拿大税务法院(TCC,2023): 法官支持CRA的立场。TCC应用了确立已久的“商业活动六大考量因素”来评估,认定纳税人的活动具有高度的商业性质。法院指出,他拥有“专业技能”,以“盈利为目的”,付出了“持续且认真的努力”,其活动具有“类似于商业的经营性质”。因此,扑克盈利是经营性收入,而他在赌场的其他赌博是个人性质的,亏损属于资本损失,两者不能相互抵销。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FCA,2025): 纳税人上诉至FCA。FCA在2025年6月10日作出判决,一致驳回上诉,完全维持了TCC的判决。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纳税人的论点,裁定第40(2)(f)段不适用,因为扑克并非纯运气游戏,而是包含显著技术成分。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该条款适用,也不妨碍将扑克赢利定性为经营所得。因此,关键问题在于纳税人是否在经营过程中获得该笔收入。

联邦上诉法院重申了Stewart诉加拿大案(2002 SCC 46)确立的经营行为判定原则。法院指出,若活动不包含个人或业余爱好性质,则存在营利意图即可构成收入来源;若活动含个人或业余因素,则需以充分商业化方式开展才属于追求利润。法院强调,此判断标准不同于Moldowan诉女王案([1978] 1 SCR 480)中的合理营利预期测试,核心在于活动的充分商业性质而非纳税人的商业头脑。值得注意的是,联邦上诉法院未援引任何近期涉及收入来源问题的判例,包括加拿大诉Paletta案(2022 FCA 86)、Brown诉加拿大案(2022 CAF 200)或Stackhouse诉国王案(2023 TCC 156)。

联邦上诉法院(FCA)判决的核心理由与要点

FCA的判决不仅支持了TCC的事实认定,更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关键原则:

“商业来源”测试的核心是活动的性质,而非行业标签: 法院强调,判断是否存在“经营来源”,关键在于审视纳税人从事活动的“方式”,而不是活动的标签是“赌博”或“游戏”。即使一项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娱乐(如扑克),如果以商业化的、追求利润的方式进行,它就可以产生应税收入。

“严肃商人”标准: FCA赞同TCC的结论,即纳税人的行为像一个“严肃的商人”。证据显示他:

系统性经营: 使用数据分析软件追踪表现,研究策略,选择性参加高胜率比赛。

时间与精力投入: 近乎全职投入,将其作为生计。

利润动机与持续性: 目的是为了赚取稳定生活收入,并且事实上在多年内实现了持续盈利。

“投机性质”不等于“非商业”: 纳税人辩称扑克的投机性使其不属于商业。FCA驳回此观点,指出许多公认的商业活动(如商品交易、某些投资)都具有投机性,但这并不妨碍它们被视为商业。

收入与亏损的对称性原则不适用: 纳税人主张,如果盈利要征税,那么亏损也应可抵扣。FCA明确,税收处理取决于每项活动的独立性质。本案中,专业的线上扑克被定性为经营,其盈利是生意收入;而偶发性的赌场赌博被定性为个人活动,其亏损是个人用途的资本损失。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合或相互抵销。

案件的重要意义与影响

明确了“职业玩家”的税务地位: 这是加拿大高级法院首次如此清晰地裁定,将赌博(特别是技能型赌博如扑克)作为系统性、营利性职业进行的个人,其净盈利必须作为经营性收入纳税。

为CRA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依据: 未来,CRA在稽查类似情况的职业扑克玩家、职业体育博彩者甚至日内交易者时,此案将成为核心判例。纳税人很难再以“这是赌博”为由规避所得税。

区分了“专业赌博”与“休闲赌博”: 判决关键性地划分了界限:偶尔的、娱乐性的赌博赢钱可能被视为免税的“意外之财”;而持续性的、以商业方式进行的赌博活动则构成应税经营。同时,不同性质的赌博活动(如职业扑克 vs. 休闲老虎机)在税务上必须分开处理。

对纳税人的警示: 计划以赌博活动为生的人必须意识到,他们的盈利将面临全额征税。他们需要像经营生意一样保留完整、准确的账簿和记录,并可能需注册 GST/HST(如果年收入超过3万加元)。

总结来说,Fournier-Giguere案的核心在于:当一项活动(无论其名称如何)以商业化、系统性、持续性的方式进行,且旨在产生利润时,它在加拿大税法下就会被视为一个“经营来源”,其产生的利润就是完全应税的经营性收入。 这个判决结束了该领域长期的模糊地带,确立了明确的法律原则。此判决填补了法律实践的空白,为数字经济时代层出不穷的新型职业化盈利模式的税务处理,树立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尺。

(专栏文章由道勤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特许财经分析师(CFA),注册财务规划师(CFP)张进提供, 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财务建议,若需具体的建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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